在英美法系国家,保释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非羁押强制措施。获得保释权是由人权延伸而来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释则是在诉讼过程中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项诉讼制度。保释制度最早由英国《人身保护法》规定,该法早在1679年就提出 ,除特别严重的犯罪,或可能因嫌疑人脱逃而阻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以外,被羁押期间可以申请保释。在英美法系,保释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刑事起诉过程中。
(一)英国的保释制度
英国是保释制度的发源地。为了平衡人权保障与实现审前到庭到案而限制被追诉人人身自由,英国在保释制度的构建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方面,要使英国本国的保释制度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又要防范被追诉人在保释期间脱保或重新犯罪。
早在中世纪巡回法官制度时期,保释制度就产生了。在这一时期,案件呈交巡回法官审判往往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在审前的这一段时间里,一般会由地方警察羁押犯罪嫌疑人,这往往需要耗费地方警察很大的精力和较高的费用。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脱逃以后,地方警察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犯罪嫌疑人能够提供保证人的情况下,地方警察被授权有权决定暂时释放犯罪嫌疑人。到了启蒙运动时期,在审前获得保释被视为是一项维护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1679年《人身保护法案》和1688年《权利法案》都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保释提供了保护。到了19世纪,普通法也认可了保释这一方式,并且提出 ,保释的决定权是法院拥有的一项独立的司法权。不过,在1947年菲利普案中发生被保释人脱逃并重新犯罪的情况后,保释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自由程度的容忍又重新收缩。法院在决定保释的时候,要审核被告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并对保证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到了1976年,英国《保释法》正式确立了英国保释制度。
1976年的英国《保释法》第1条规定了适用保释的条件,包括被指控或被宣告有罪的程序中或在相关的程序中,或因为某一罪行被逮捕或正在被签发逮捕证。也规定了保释的方式,有具结释放、保证人担保和财产担保三种。具体的担保方式与其他国家的保释制度类似,其中较为有特色的是为了减少脱保而规定的脱保罪,被保释人犯该罪的,与原罪数罪并罚,原罪是轻罪的,判处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
(二)美国的保释制度
美国的非羁押强制措施主要也是保释制度。除了联邦层面的刑事诉讼法、保释改革法、保释法以外,各个州也都规定了具体的保释制度。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6条(A) (1)规定了保释适用的基本原则。该款项规定,除了那些可能被判处极刑的人以外,都可以保释。不仅如此,美国《1984年联邦保释改革法》第3142条第1款规定了保释的具体方式,包括庭审时由法官决定保释、具结保释(即通过个人 提交保证书承诺等方式获得保释)、担保人保释以及职业担保公司保释等。其中,职业担保公司保释是一项很有特色的制度,对那些经济能力较差,又无法提出保证人,但确实需要保释的人,是十分有益的。当然,如果被保释人逃跑,即构成脱保罪。犯脱保罪与原罪实行数罪并罚。另外,美国 《联邦宪法》第6条修正案还规定,禁止向刑事被追诉人收取过高的保释金。 即使如此,仍然有大量犯罪嫌疑人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交付保释金。于是,专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经济担保的保释公司和保释金经纪人应运而生。
保释公司是私营公司,从业执照由各州政府的保险部门审核下发。当法官确定某个被告人的保释金数额后,被告人如果无力承担,可以雇用保释公司的保释金经纪人,并交付保释金的10%作为对经纪人的酬劳。保释金经纪人则向法庭提交保证书,担保被告人在保释期间行为守法,并接受审判。被告人按期出庭受审,法庭会取消保释金。如果被告人未出庭受审,法庭会通知保释金经纪人,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被告人带到法庭,并向法庭解释被告人未能出庭的原因,否则保释金经纪人就要自行向法庭缴纳全额保释金。如果被告人在保释期间又因其它犯罪行为而被捕,保释金经纪人同样要缴纳全额保释金。保释金经纪人不能缴纳的情况下,由保释公司代为支付。不过由于对公司造成了损失,经纪人往往会被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