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员在某些方面有实权,但并非所有方面都有实权。根据《公务员法》的表述,巡视员和调研员都是“公共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只能在厅局级以下设置,而在地方,只有市级以上单位才有资格设立巡视员、副巡视员。因此,巡视员虽然是国家公务员,但并没有行政实权,其职务层次只是“等同于”领导职务,而非“领导干部”。此外,巡视员和副巡视员只在地、厅、司、局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副巡视员则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因此,虽然巡视员在某些方面有实权,但并非所有方面都有实权,其职务层次和任职资格也限制了其实际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