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私车公用有什么法律风险
私车公用改变私车使用用途的,保险公司可拒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什么是私车公用
所谓私车公用,笔者给它下的定义是:职工私人产权的车辆,在履行职务或者执行自己所单位临时指派的任务时使用。其特征如下:
其一,私车公用中的私字,与公字相对应,具有特定的含义。其私,仅指与公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也就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个人;其公,仅指与职工这一特定称呼相对应的用人单位。可见,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所谓私车公用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这一特征,使本文所指的私车公用,与用人单位和其他普通意义上的私人车辆之间可能存在的运输合同关系区分开来。
其二,私车公用中的私车的产权人与实施公用的行为人主体同一。这一特征,使职工借用、雇用、搭乘其他人的,包括其他职工的私车进行公用的情况,与本文所指的私车公用情况得以区分。借用、雇用、搭乘其他人的车辆,在借用、雇用、搭乘人与车辆产权人之间形成了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另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在本文研讨范围之内。
其三,公用的目的,须是履行职工本人所肩负的职务或者为了完成自己所在单位指派的临时任务,即公用的受益人必须是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
其四,私车公用只能出现在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职工在规定时间驾车上、下班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的内容,不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条列》第十四条的规定,仅对其人身伤害,按照工伤处理。
综上可见,所谓私车公用乃是劳动合同关系与财产所有权关系交叉所形成的一种事实。私车产权人同时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这一身份上的重叠,构成了两种法律关系在私车公用中的第一个交叉点;劳动者在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时,对以私车为客体的财产所有权所包含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进行了支配,使属于自己的私车成为其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时的工具,构成了两种法律关系在私车公用中的第二个交叉点。这两个交叉点既决定了私车公用的法律性质,也形成了处理私车公用肇事后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法律咨询:
网友:私车公用的分类?
律师:私车公用的实际情形千差万别,分类方式也有很多,笔者以用人单位对私车公用的主观心态为标准,以私车为客体,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用人单位明示允许公用的本单位职工私人所有的车辆。包括享受用人单位补贴的车改车,也包括用人单位临时指派职工驾驶私车完成紧急任务时使用的、不享受用人单位补贴的车辆。
第二,拥有私车的职工,在没有用人单位明示允许、也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为履行职务或者任务,依据自己惯常的交通方式自主驾驶的本人车辆。
法律依据:《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