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关于彩礼,首先这是一项中华民族传承数千年的习俗,自古有之,目前对于彩礼的存废颇多异议。数额畸高的彩礼自然是不合适的,本人认为象征性的给个万八千还是可以的。
彩礼的性质,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有学理观点认为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这种观点在现实中可以参照,但是却很难成为明文规定。因为如果将彩礼认定为附条件赠与,那这个所附的条件是什么?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吗?如此岂不成了买卖婚姻?这样就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所以,彩礼的性质更多是一种习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