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记者从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到,日前青岛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老年义务兵、在乡老年烈士子女等8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惠及全市4.2万余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各区市退役军人局将于11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把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发到优抚对象手中,包括“提标”补发部分,并由工作人员进村、进社区上门送“荣军单”,写明待遇标准,做到详细具体、一目了然。
按照《通知》,根据一至十级残疾等级和因战、因公等残疾性质,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调整后从116270元至10850元不等。其中,一至四级伤残军人护理费标准调整为: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每人每年43464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每人每年34776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每人每年26076元。且新护理费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
根据《通知》,烈属定期抚恤金为每年37644元,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为每年32136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为每年30024元,改嫁烈士妻定期抚恤金为每年18822元。
生活补助金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群体,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3552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35400元,解放后入伍的每人每年352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900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年9600元;烈士老年子女每人每年7740元;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