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水费收取违约金的前身是滞纳金,滞纳金一般是行政事业单位对拖欠应交费用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以前自来水一般为建委(建设局)下属单位,被赋予了一定的行政权力。(比如以前新建住房开通用水必须提交建设局的关于工程的批复等)。那么现在全国水公司基本都已企业化,无权收取滞纳金。而违约金是合同行为,供用水合同上面双方约定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大多水公司直接照搬了以前滞纳金的标准并以违约金的形式列入供用水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