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实质上是在自行清算无法展开或不能达到目的时的一种司法补救措施,自行成立的清算组反映了清算义务人的意思自治,不可轻易以公权力对自行清算加以干涉。因此在把握时应注意查明相关事实,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已经成立清算组而清算组存在拖延清算和违法清算的情况且此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
(三)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四)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及职工利益的。
股东申请的情况包括:
(1)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
(2)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向清算组移交公司印章、账册及其他相关清算资料,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
(3)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没有开展清算工作;
(4)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自成立之日起无中止、中断事由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清算完毕;
(5)其他违法法定清算义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