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十年,根据规定,一旦超过时效期间,虽然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并未消失,但是法院已经不会再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对于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情形,该时效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就开始计算了。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十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最长诉讼时效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
(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2)其时效期间是20年。
(3)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4)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同时也是可变的,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同一个纠纷案件,可能会有多个不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但是对于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情形,只有一个起算点,该起算点为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在案件当事人以时效进行抗辩的时候,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判断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