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多次买卖的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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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房多卖裁判标准及违约金确定:转让人同一房屋签订多份合法买卖合同,已办理转移登记者优先,未登记者依合同约定占有,未登记且未占有者按合同生效时间确定权益顺位。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未登记不发生效力。违约金可约定或根据损失计算,过高可减少,过低可增加。签合同未办过户,后办过户者为产权人,前者不知情。
一、一房多卖裁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转让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各买受人均提出权利主张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但恶意办理转移登记的除外;
(二)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房屋;
(三)均未办理转移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先。买卖合同虽然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应当以生效时间作为权利保护顺位的依据。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事实仍然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认定为前款第一项所称恶意办理转移登记。
当事人对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争议的,一般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认定,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买卖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与买卖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不一致的,为实际签订时间。
二、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吗?
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一房多卖的违约金标准怎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由此可见,在一房多卖案件中,并不见得谁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谁就一定是房子的产权人,假如签了合同以后没有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是后者先办理了房产证的过户,而且后者也不知道房子之前已经签过房屋买卖合同了,那后者就是房子的产权人。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一房多卖案件,应根据以下原则处理:已办理转移登记的除外,未办理转移登记但合法占有的优先,未办理转移登记且未合法占有的按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先后顺序处理。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违约金应根据违约情况约定,过高或过低可根据当事人请求进行调整。因此,在一房多卖案件中,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成为房屋产权人,产权归属取决于过户登记的先后顺序和合法占有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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