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