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对于公司来说,都会涉及到所有权和经营权两种权利,一般股东拥有公司的经营权,管理者拥有公司的经营权,这是因为公司拥有所有权的人不一定有能力管理公司,所以要委托他人代自己经营,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那法律上是怎样规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下面由我为大家详细解析。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在不改变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权情况下,由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使两种权利相互分离,从而保障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一定财产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不同的主体行使,是自封建社会以后便开始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如土地出租制度、职业经理制度等。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机制问题,确立了两权分离的基本原则。根据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实行两权分离原则,并非国家就把全部经营权利均交给企业。
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国家有权向企业直接下达指令性计划,审批企业提出的各项计划,任免企业行政领导干部,乃至决定企业的关、停、并、转等。企业实行两权分离的形式多种多样,可在企业法确立的厂长负责制与企业法人制度等规定下实行自主经营,也可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
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制企业
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国公司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
公司一般指的是登记于法定登记机关的一类营利性法人团体。
三、公司制企业的优点有哪些
1、无限存续
一个公司在最初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退出后仍然可以继续存在。
2、有限债务责任
公司债务是法人的债务,不是所有者的债务。所有者的债务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3、所有权的流动性强
4、资本市场的优越地位
公司制企业的缺点:
1、双重课税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利润需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分配给股东后,股东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2、组建公司的成本高
公司法对于建立公司的要求比建立独资或合伙企业高,并且需要提交各种报告。
3、存在代理问题
经营者和所有者分开以后,经营者称为代理人,所有者称为委托人,代理人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伤害委托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