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额质权与主债权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最高额质权的成立与存续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
3、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是未来债权,具有不确定性。
4、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有预定的最高限额。
5、最高额质权的担保对象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的债权。
一、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模式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一般来说,最高额质权有以下特点:
(一)最高额质权用以担保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
(二)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限于预定的最高担保额;
(三)最高额质权的标的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或权利。
二、质押权的成立
(一)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质押担保的范围进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成立
1、从物的成立
质权的成立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质权人的成立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成立。转质权的成立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是什么,应该如何填写
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质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而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身份信息、质物状况、担保范围、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最高额决算期与质押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