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发票必须填写备注吗?

律师回答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备注要求的规定》要求在开具运输服务、建筑劳务、不动产销售或出租等发票时,必须在备注栏中填写相关信息,如起运地、到达地、车号、货物信息、发生地县市区名称等。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也需备注。差额征税发票需通过新系统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并在备注栏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情况一: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况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况三: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况四: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情况五: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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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运输服务、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提供建筑劳务、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以及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在填写时都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信息。对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国税机关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备注栏中还需要打印YD字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发票开具应遵循相应的规范,确保准确记录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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