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全面履行合同定金如何处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全面履行合同的,定金的处理可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一般按实际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二、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内容
1、履行的主体
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来亲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特殊情况下,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质决定了只能由合同债务人亲自履行。如承揽合同,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技术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于双方对人身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其义务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于信任而请某人授课。
2、履行的标的
合同债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期限、交货地点等履行自己的义务。
(1)产品数量。产品数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数量的计量方法,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2)产品的质量。双方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如规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执行。
(3)履行地点。如双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价款。如双方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5)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3、履行的方法
各种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履行。
全面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全面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全面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全面履行。全面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
三、应该如何约定合同定金
定金的惩罚功能即收取定金的当事人如果违约将向非违约方按照定金的金额加倍赔偿,如果支付定金的当事人违约,则已支付的定金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非违约方。民法的传统理论,对于合同中的债权实行填平原则,即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但定金罚则却带有惩罚性的功能,所以在法律适用层面有较特殊的要求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措词使用的是“定金”的字眼,但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定金的性质,该“定金”也不能产生双倍赔偿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希望定金罚则能够得以实现,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定金的法律性质,即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将双倍赔偿,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将无权要回定金。
此外,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如果超过该上限,超过的部分无效;
其次,合同中所使用的文字应当使用“定金”这一标准用法的文字,尽量避免使用其他诸如“订金、保证金”等字眼,以免出现歧义给以后的定性带来麻烦;最后,定金条款从法律性质来讲具有实践要物性,即必须有定金的实际给付定金合同才得以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只约定了定金条款,而没有进行实际的定金款项交付,就不会出现一方当事人违约将双倍赔偿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