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章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章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薪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的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薪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规章。
3、一次性工作死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人民币,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的收入为17175元人民币)。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为工伤而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章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就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章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