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级是可以发函的,但是必须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因为函适用于平级单位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直接上下级之间不能用函行文。上级的机关如果和下级单位级别上对等,以机关名义发的文也可以是函。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置工作条例》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