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的,合同自始无效。
一、合同撤销权是什么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
二、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限是多久
关于合同撤销权除斥期间的时间规定是: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是九十日;而被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撤销权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如果可撤销行为已经发生五年了,而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也会消灭。
三、如何撤销明显不公平合同
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导致合同成立时明显不公平的协议。民法典规定,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符合撤销条件的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90日内不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到胁迫的,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