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债务的承担原则:
(一)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二)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一、公司法关于分立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分立的规定如下:
1、公司分立公司,财产相应分割;
2、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4、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并与分立需要多少比例的股权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注销后责任由谁承担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为消灭,一般来说无法再追究其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能因为公司合并、分立、破产等原因而被注销登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破产导致公司注销的,在破产清算结束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原公司注销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债权人无法再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总的来说,具体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分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