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仓储管理包含如下事项:
一、保管人接收仓储物;
二、保管人按照存货人的要求进行货物储存;
三、保管人通过流通调控、数量管理、质量管理等方式妥善保护仓储物;
四、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