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镇(街道)上报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人数,经区残联审核后划拨第三季度补助经费。镇(街道)财政收到此款作“暂存款”,专项用于本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资支出。请各镇(街道)收到此款后,坚持专款专用,速将此款下发到各从事专职委员工作的残疾人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