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况如下:
1、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时,监护人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丧失监护能力,终止监护关系;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的监护人中,法院应当协商或者提起诉讼,不得擅自辞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