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公民姓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姓名所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有姓名自主选择权和姓名保护权两个方面的权利。1. 姓名自主选择权。公民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公民可以选择自己的中文姓名、外文姓名或者复姓等,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不能选择违反社会道德风尚、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等不当名称。2. 姓名保护权。公民拥有姓名保护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公民的姓名,侵犯公民姓名的荣誉、名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例如,未经公民同意擅自使用公民姓名,或者将公民姓名用于虚假广告宣传等情况,都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公民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公民可以通过向相关机关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同时,我国也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条例》等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