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唯一住房被法院查封应该怎么办呢,作为被执行人应该主动与法院和执行申请人联系,协商执行和解的方案或者提出合理的还款计划,否则法院有权根据申请对唯一住房进行处分以偿还债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实践中,很多人被执行人都存在一个误区,就是名下唯一住房无论如何都不能执行。但是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当如果据此就认为名下所有的唯一住房都不能进行执行拍卖变卖等处分属于对“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误解。从立法本意看,该规定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改变,并非拥有房屋所有权才享有居住权,租房也可以解决住房问题。
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简单概括就是申请执行人提供房屋或者预留租金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
二、购买房屋在过户前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购房人该如何正确维权呢?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对于买方来说,有各种风险,其中之一是,在过户前因卖方债务纠纷被人民法院查封。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
卖方房屋在过户前被查封,说明其已纳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的范围,这时首要的对策就是如何停止案涉房产的执行问题。在司法程序中,是否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涉案房产享有实体权利,其享有的权利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执行异议等方式阻却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但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已经支付全部房屋购买价款;
(2)实际占有,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的实际控制,判断标准是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且买受人在法院针对房屋采取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开始前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
(3)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以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情况下,买受人可通过提供相应证据,及时通过启动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等程序,主张实体权利,以达到解除查封的目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