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一、公证处的人会调查公证的资料吗
公证处的人会去调查公证的资料。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什么是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具体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的区公所、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三、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批机构是什么
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批机构是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
1、证明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4、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5、保全证据;
6、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