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赔偿、补偿相关事项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_x000D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_x000D_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_x000D_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_x000D_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