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单位证明(无单位的需要村/居委会证明);
3、派出所综合调查意见;
4、原始户口卡片或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派出所公章);
5、身份证、毕业证、结婚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需要更改年龄的,须单位出具的同意更改年龄的意见,附本单位人事部门档案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8、户籍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