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内移居办理材料
一、迁至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立户
(一)《深圳市户口市内移居申报表》;
(二)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属集体户不需提供首页)
(三)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未婚:不需提供;
已婚: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不需提供):离异: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加盖已生效章的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四)如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不需提供);
(五)迁至直系亲属房产立户,提供《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家庭户立户)》,产权人居民身份证及能证明相应关系目且有法律效力的书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六)根据房产类型收取相应不动产权证明材料:
1经讨市(区)国十部门备案目已办理产权登记证的房产,当事人自报不动产权登记证号码或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人对民警查询信息有异议的,需提供近两个月的不动产权信息查询单。
2.无法领取不动产权证的自建房,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一;
(2)申请人近两个月的水费或电费或然气费缴款单据。
3.购买房产尚未或无法领取不动产权证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购房合同或《合作建房协议》;
(2)房款缴交票据:
(3)申请人近两个月的水费或电费或燃气费缴款单据
(七)本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集体户毕业生,符合迁至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立户条件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二、迁至公租房立户
(一)《深圳市户口市内移居申报表》;
(二)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属集体户不需提供首页);
(三)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未婚:不需提供;
已婚: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不需提供)离异: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加盖已生效章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四)如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不需提供)。
(五)本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集体户毕业生,符合迁至本人或配偶公租房立户条件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迁至他人房产立户
(一)《深圳市户口市内移居申报表》;
(二)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属集体户不需提供首页):
(三)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未婚:不需提供;
已婚·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通“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不需提供)。
离异: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加盖已生效章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四)如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不需提供);
(五)《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家庭户立户)》。需所有产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一并到场签署(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六)合法不动产权证明材料
当事人自报不动产权登记证号码或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人对民警查询信息有异议的,需提供近两个月的不动产权信息查询单。
(七)本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集体户毕业生,符合迁至他人房产立户立户条件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四、挂靠他人家庭户(含投靠子女)
(一)《深圳市户口市内移居申报表》;
(二)《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户内成员的直系亲属挂靠无需填写:
(三)拟迁出及迁入家庭户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属集体户不需提供首页);
(四)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未婚:不需提供;
已婚: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不需提供);
离异: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加盖已生效章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家庭户户主携带户内成员一并迁移,不需提供该户内成员的婚姻法律文书。
(五)如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
件,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不需提供)。
(六)家庭户户主携带户内直系亲属迁移或整户迁移,如原居民户口簿能体现亲属关系,不需提供关系证明材
料:凡计移人员要求合记与新户主有亲属关系的,应提供能证明相应关系自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证
(七)本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集体户毕业生,符合挂靠他人家庭户条件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五、本市户籍的驻深部队家属办理市内随军
(一)盖有“军转安置办”核准印章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二)《干部家属随队批准书》(收原件);
(三)《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收原件):
(四)被投靠人军官证和军人居民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属集体户不需提供首页);
(六)拟迁入驻地部队集体户口卡首页复印件(加盖部队公章);
(七)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已婚:提供结婚证;
离异:如因婚姻关系变化涉及未成年人户口迁移,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材料。
丧偶: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八)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
件,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不需提供)。
六、迁入派出所人才专户
(一)《深圳市户口市内移居申报表》;
(二)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属集体户不需提供首页);
(三)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未婚:不需提供;
已婚: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不需提供)·离异: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加盖已生效音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丧偶:提供配偶死广证明文书,居民户口蒲“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四)如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核验《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不需提供);
(五)自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七、迁入代管户
(一)《深圳市户口市内移居申报表》
(二)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属集体户不需提供首页);
(三)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未婚:不需提供;
已婚: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不需提供);离异: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加盖已生效章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四)如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计移,核验《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不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