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珠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需要什么材料
(一)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的户口簿;
(二)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四)市内投靠需提交派出所核查打印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珠海无自有房产的证明。(改为核查后不打印和扫描)
(五)市外投靠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下载或前往派出所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交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六)市外投靠的需提交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1.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所有共有人到派出所签订协议或到公证机关办理公正:同意现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该自有房产内,并提供所有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3.落户居(村)民委会员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4.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法律依据】: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 第四条 下列因工作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准予迁入户口,户口迁入本市后,户口应落在单位集体户内: (一)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招调的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干部、工人。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本市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干部。 (三)出国留学归国后到本市工作的留学生。 (四)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大中专院校和部属、省属技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