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用工的区别
劳务关系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区别: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受《劳动同法》等规范和调整;而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论是订立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都属于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所订立的合同为劳务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
二、证明劳务关系的材料
证明劳务关系的材料如下: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非全日制用工是什么意思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