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

律师回答
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包括主体、程序、实体、结果和时间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包括特别程序、婚姻无效、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等。对于处理情况不清楚的情况,可以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
一、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是什么?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1、主体条件
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有独三、无独三。
2、程序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
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无明显过错的情形:不知道诉讼而没有参加;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3、实体条件
有证据证明发生诉讼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错误。
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全部错误。
4、结果条件
民事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时间条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三、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节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处理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不同情况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对有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向律师来进行咨询了解,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还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延伸阅读
结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主体、程序、实体、结果和时间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包括适用特别程序、涉及身份关系、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等。对于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如有疑问可咨询律师。严重违法事实会导致法律责任和后果的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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