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一、浙江农村盖房新规定:
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盖房;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可以按要求申请;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以下情况农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不得再申请;
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申请宅基地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如果你家有空置的宅基地,而本身在村集体没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盖房但是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流程才可以。首先,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经社、村同意(签字、盖章)。其次,村、镇建环办对用地及建房地点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再次,村、镇建环办现场勘查、定点,并对建房户基本情况、现有房屋状况进行核查,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由村、镇建环办发放规划,用地审批表格。
最后还要经过审批,经社、村同意(签字、盖章),由建环办工作人员审核、填表签初审意见。由国土所工作人员填好表格,交国土所领导签注意见。镇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到党政办公室盖章,由建环办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批准,即可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