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步处置,首先将购入的相关固定资产费用统一依照“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依照统一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次将固定资产原值全额作为本期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累计折旧”科目以及相关成本费用项目。
第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明确的是限额内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并没有明确企业不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核算,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对已经作为“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国务院决定再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按照固定资产清理处置,从“固定资产”账户剔除,明显违反了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可比性”原则,影响财务报告使用人的财务分析和判断;第三,如果上述资产中途改变用途、对外处置,由于缺乏必要和相对应的会计分录,难以反映此项经济业务的全过程;第四,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产可以通过备查登记簿单独记载保管,但是就其保管的重要性程度而言,与账簿相比要明显低一些,如果单位财务人员更换频繁,遗忘、缺失难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