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您需要养犬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变更后的养犬地证明。
【法律依据】:
《南宁市养犬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一)养犬地变更;
(二)养犬人变更,包括养犬登记证登记的个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其它原因需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个人饲养;养犬个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将犬只变更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饲养;养犬人将犬只以转让、赠与等形式变更为个人或者单位饲养等。
养犬人变更的,变更后的养犬个人或者养犬单位还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养犬条件和其他相关规定。犬只还应当符合免疫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养犬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
(二)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变更后的养犬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