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养犬单位或个人携犬只到养犬登记“一站式”服务点领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填写。办理犬只注销登记、变更登记(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收容救助且已办理集体养犬登记的犬只变更除外)、补办证件的可不携带犬只。
【法律依据】: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活动,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的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