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的办理程序如下:
1、首先由罪犯或罪犯家属提出申请;
2、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对罪犯进行病残鉴定;
3、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伤残鉴定;
4、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