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发生时间不同。合同缔结阶段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有效成立后发生违约责任;
2、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一方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任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金额;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任利益损失,以恢复原状;违约责任赔偿当事人的预期利益损失,目的是达到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责任形式上,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
4、损害赔偿的限制不同。基于违约责任的损失原则上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预见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中没有这样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