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按照正常交易流程,交易双方的购房款结清后,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或者办理交易过户当天结清购房款,然后办理房屋交付。一旦房屋交付完成,买受人就可以随意处置房屋,比如装修、入住或者出租等等,行使的是房屋所有权。
房屋虽然办理了交易过户,但贷款行没有放款,这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是业主的风险,比如贷款无法及时到账或者完成,可能会造成业主延迟或者无法收到全部购房款,引起经济纠纷,甚至出现交易失败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