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农村建公厕的要求:男女厕位分别不少于 3 个,男性 90(人/厕位);女性 60(人/厕位);服务人口宜按每 600 人设置 1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农村公厕应建在农村地区的村落居住区、仓储、广场、集贸市场等人口较集中区域。
法律依据:
_x000D_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 _x000D_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