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公告
1、应在裁定宣告入进破产还债程序后首先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到庭,当庭公布裁定,债权人,债务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2、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发布公告。
3、公告是人民法院投递破产宣告裁定的基本形式,是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的投递。
4、破产公告一般应当刊登在专门公告刊物上,并入行其他的公告安排,或通过广播,电视入行公告,同时应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5、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划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然入行,也就是不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是否公然,法院在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时,必需公然入行。
二、公告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破产宣靠裁定的主文,应当写明破产宣告公告,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破产企业的名称,破产企业的资产情况,基本负债情况,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2、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留护事项;
3、告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或破产清算组织了债债务或交付财产。
4、告知(新)债权人申请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债权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