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分公司负责人变更手续
1、总公司盖章及法人签署的《分公司工商变更申请表》(1份,原件);
2、变更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表内填报);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
5、总公司出示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可在申请表内填报);
6、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分公司的特征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公司法人代表,需要在公司营业执照、开启银行、税务登记、质量监督等有关手续办理变更程序,需要准备必要的证件,法人代表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