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的规章,女职工的哺乳期为12个月,每天哺乳时间为两次,每次除去来回路上的时间为半小时,来回路上的时间也算工作时间,不扣除薪资。也可以两次哺乳时间合并在一起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章: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章》第四条规章: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薪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章: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章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章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劳动部《就处置劳动争议有关政策有哪些问题解答》第二十条: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章》的第四条规章?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章》第四条规章:“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薪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章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章“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置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