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1日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项经国务院同意公布施行的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67条,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关于企业产权转让,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国有出资企业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办法也明确,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关于企业增资,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增资行为,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关于企业资产转让,办法明确,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办法要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办法并明确,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读二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资委、财政部昨天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要求:国有控股权改变须报批。
刚刚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企业产权转让和增资必须经过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必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中国企业研究院院长李锦指出,文件有两个特点,一个是规范,一个是公开。要经过国资委和地方政府的批准,在重大问题的决策问题上,由政府批准和把关,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产权交易重大决策管理是很关键的一条。
李锦分乐观认为,下半年国企改革的步伐会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顶层设计的时期已经完成,下一步将转入国企改革是实施阶段,也就是由规划图转为施工图,让下一步国企的重组、去产能、混合所有制的推行、包括产业链条向中高端的发展,决策改革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快。这个管理办法的公布为全面深化企业改革提供了一个准则,也是一个保护线,有利于国企改革有序和稳定的推行。
解读三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6月24日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67条,对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
关于企业产权转让,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国有出资企业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办法也明确,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关于企业增资,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增资行为,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关于企业资产转让,办法明确,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