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章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章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章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章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章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章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