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三)讨论决定有关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告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