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日常工作中,上级领导向下级员工转发文件时,采用批转方式和转发方式都是常见操作。但实际上,两者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的。批转方式指在文件原件上批示意见或签署审核意见,并将该文件原件转交给下级完成后续工作;而转发方式则是将原件电子文档或打印件等形式转发给下级。由于批转方式具有以下优点,所以在工作中应当优先考虑批转方式:(1)保留历史记录:由于批转可以在文件原件上直接批示意见,使得该文件的处理过程完整有序,方便后续查阅与追踪。(2)确定责任区分:批转可以明确上级领导和下级员工的职责范围,减少责任模糊不清的情况发生。(3)便于查找:由于批转过程中的全部文件都保存在一起,所以不仅方便查找,而且能够更好地保护涉密信息。(4)推进工作:批转方式有序、明确,能够更好地推进工作。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转发方式也是需要使用的。例如,文件较大、需要迅速传达等。
【法律依据】:
《办理信访案件工作规定》第五条 领导对下级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转达任务、下达指示、要求或者发出通知,应当使用批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