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政府规章相比,法律效力的大小,有两种情况: 1.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位阶相等; 2.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法律效力小于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原因分析: 《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另外,本法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这两条法条表明,在一个省的范围内,省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比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位阶高,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位阶相等。 在一个省的范围内,省级地方政府当然处于领导其下级地方政府的地位,即省、自治区政府的权力大于较大的市的政府,这也就决定了省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的位阶比较大的市的要高;而从我国行政级别来看,省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都属于省、部级单位,两者的权力位阶相当,分不出高低,因此它们制定的规章也具有相同的位阶,尽管它们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不同的。 在实践中,如果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较大的市政府规章相冲突,则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如果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则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由国务院裁决。法律依据:
《立法法》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