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合伙企业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是否列被告
企业清算人一般由法院指定。
清算组是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人需要处理什么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需要处理有: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三、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能要求返还出资吗
企业散伙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出资。当合伙伙伴无法继续合作下去或合伙企业散伙的时候,合伙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出资的,必须要求经过清算程序后,有剩余可以分割的财产,合伙人才能要求返还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而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