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划拨土地使用权并非不能出资,但需“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我们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本质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根据(2018)最高法民申6041号的再审判决最高法认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合作开发与否,关键在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只有经过合法程序进行转让,划拨土地才可以作为出资进行合作开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