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清算的开始时间和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答

清算程序的发生是从清算组成立开始的。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其他的还有清欠债权债务、安置员工、审计等等的,这些工作所需的时间,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判断的。

投标有效期从何时开始

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开始算起,也就是从投标截止期开始计算。投标有效期的终止时间通常是在招标文件里事先规定,由投标人在标书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承诺的一个时间。

三年诉讼时效何时开始

三年诉讼时效开始时间以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兼采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所谓主观标准指从权利人知道受到侵害的时间起算;所谓客观标准指从权利受到侵害或请求权发生之时起算。具体如下:

1、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权利受到侵害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之一,如权利未受到侵害,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如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身体受到了伤害,这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

2、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虽然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但是权利人可能并不知道权利受侵害情况,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将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作为条件之一。所谓应当知道指的是一般人的标准,权利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实践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要根据案件情况予以确定。

3、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侵害人。权利人知道权利受侵害还不够,如果不知道侵害人是谁,也无法行使请求权,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还需要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的义务人。

以下三种特殊情形下,诉讼时效起算点不适用上述标准: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属于非一次性履行之债,指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债务分期履行,根据债务的发生时间不同,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可以分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和分期履行的债务。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需注意其这一点与最长诉讼时效的关系。从理论上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关系存续可能超过20年。法律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限,也叫客观诉讼时效期限,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方面,法定代理关系终止,诉讼时效期间刚开始起算;

而另一方面,若因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使得恢复完全行为能力的权利人不能主张请求权,这是不合理的。因此,此时其可以以有特殊情况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需注意未成年人的范围不等同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虽然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其仍然是未成年人,其遭受性侵害仍可适用此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撤销权发生日应该从哪天开始计算

合同解除权发生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要依据具体的情形而定,如果是附条件解除的,从条件达成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协商解除的,从达成协议日开始计算。

公司解散时,清算组何时成立由谁组成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破产清算清算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财会人员就必须结合破产清算的内容、特点进行真实的会计核算。其重点应放在破产财产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内容上。主要内容应包括:

1、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全部财产、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2、实施财产清查、清理,编制财产清查清册,调整会计账务,编制财产清查资产负债表,并过渡为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3、落实其债权、债务,依法收回企业债权,确认债权人债务;

4、依法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数额;

5、进行财产评估,确定其评估价值,并据以调整会计账务;

6、依法进行清算,编制有关清算资料,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原则;

7、依法进行财产变现债权清偿,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处理善后工作。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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