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了首付能否退房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是因为销售的前置手续有瑕疵,比如“五证”不齐的情况之下,合同是无效的,退房是应得到支持的。如果是司法查封等等原因,暂时无法备案,作为买方,贷款或者是购房资质又受到政策性影响很大的,迟迟不能办理备案的,就买方带来很多政策性风险。
一、买房子给什么证件,什么时候首付
根据国家商品房预售规定,住宅商品房首付必须不低于总房款的30%。需要携带身份证(如果有共有人则带上共有人,及身份证,还有共有协议),到房开商上看好房子户型,层数,价格,要求房开商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协议的时候注意看自己和房开商的违约责任,有很多房开商自己的违约责任很低,而故意弄得购房人违约责任很高,而这又是购房人容易忽略的地方。
买房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是一次性付款,就直接去房管局办理过户就可以了(带上身份证、户口本、手章、钱);要是你贷款的话,要先评估你要买的房子,然后去房管局打协议、去银行面签,贷款审批合格,银行通知过户;(需要身份证、户口本、手章、钱,收入证明,单身证明(或结婚证)等);
已婚和未婚买房需要什么证件?
购房者是已婚的需要:夫妻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头次购房证明(初次买房要提供,可以减免契税)、银行卡流水清单。
购房者是未婚的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单身证明、收入证明、头次购房证明(初次买房要提供,可以减免契税)、银行卡流水清单。
基本就是这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额外提供的东西在补充就行。
1.核实开发商“五证”
购房者买房交首付时一定要核实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最主要的是看《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因为复印件很容易作弊。这也是将来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所在。
2.看清楚合同条款,权利与义务是否平等
购房者在买房交首付时要注意开发商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种情况,购房者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
3.明确交房时间、违约责任
购房者买房交首付之前,一定要留意合同是否有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注意延期交房是否有赔偿等内容。
合同中一定要确认交房日期,交房日期一定要明确到年月日;不要接受任何抠字眼的不合理条款,若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条款时,依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合同总价的1%至5%的违约金,特别要注意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比例问题。
4.付款方式是否规范
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方面的举证困难。
5.确认面积以及面积差异处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中明确说明了,如购买的商品房有面积差异,合同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内容执行: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方有权退房,或者同开发商协商,所以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处理方法有了详尽的说明后,才能避免出现此类纠纷问题。
二、二手房买卖中买方能否退房
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利率提高、异地购房限制、第三套房贷限制。自从更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以来,由于买方无能力或无法购房,各地退房情况屡见不鲜。具体退房的情形有:
一是楼市新政出台后,买方可能因为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不能或已购经适房等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律师建议,买方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专业律师提醒说,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如约定“如果买方贷款未获银行审批或者未获银行足额审批,则买方应当在过户交易时用现金补足”,此种情况不得使用情势变更原则。
第二种情况是买家主动违约,他们基于对楼市新政的理解以及对未来房价下降的预期,宁愿损失定金或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买方被动违约,如买方只有先将自己的房产出卖于第三人,才有能力履行与卖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于第三人主动违约或其他原因而导致自己的房屋未能如期出售,进而导致买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或无法履行合同。在买方违约后,卖方可能主张买方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责任。法院在裁判违约责任时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作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程度、违约方的主观过错程度、守约方的预期利益等。买方律师如从这几方面入手,违约金数额可能会大大降低。
三、买房交了首付可以退吗
有合理正当的理由就可以退。
一般退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延迟交房。此现象比较严重,延迟交房是指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购房人应当腾空房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三)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四)拿不到产权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另外,由于前几年一些房地产运作不规范,一些开发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购买这些楼盘的购房人入住多年后无法拿到房屋产权证,购房人也可以要求退房。
(五)无法得到贷款。在签订合同时,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对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约定。如果是公积金贷款,需要开发商出具相关资料,交由公积金归集部门审核。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显示出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同样,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无法办理商业按揭贷款的,也可以依照合同规定退房。
(六)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新版合同规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七)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伤”,目前北京房地产市场较少发生。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是开发商难以拿到《竣工备案表》,无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八)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新版合同规定,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款,并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九)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法院也会支持。一般认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室内居住人的健康、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等。
(十)开发商把房子抵押。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没有告知购房人房产已经被抵押的情况下卖房,合同无效,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